成都標書代寫標書制作標書公司今天分享招標活動中如有疑問,投標人可及時向招標人或招標代理機構提出異議,招標人需及時給予有效答復。那么問題來了:投標人只能回復對招標文件提出疑問的投標人嗎?
為避免所有(潛在)投標人獲得的信息不對等,確保招標活動符合“公開、公平、公正、誠信”的基本原則,《招標投標法》及其配套法規(guī)明確規(guī)定,投標人對有關招標文件提出的問題的答復可能構成對招標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的,招標人應當將相關答復通知所有購買了招標文件的投標人,不得對(潛在)投標人作出任何有區(qū)別的答復。
同時,上述澄清或修改只能以書面形式進行,且此類澄清或修改的內容是招標文件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法律依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2017年修訂)(主席令第86號)
第二十三條招標人對已發(fā)出的招標文件進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應當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至少十五天前,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標文件收受人。這種澄清或修改是招標文件的組成部分。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2019年修訂)(國務院令第709號)
第二十一條招標人可以對已經(jīng)發(fā)出的資格預審文件或者招標文件進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如果澄清或者修改可能影響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或者招標文件的編制,招標人應當在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截止時間至少3天前或者投標截止時間至少15天前,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已獲得資格預審文件或者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不足3天或者15天的,招標人應當相應順延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或者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
好了,今天就到這里。從上面我們知道投標人是否只能對投標人提出的問題進行詳細的回答。《招標投標法》和《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規(guī)定,招標人對已發(fā)出的招標文件進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應當書面通知所有招標文件收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