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拿到工程建設項目顯然是重要的。也因此,在投標準備中,多數(shù)投標人就把注意力主要甚至全部放到了申請參與、資格預審等一系列招投標程序及制作標書中,輕視或忽視了對于項目本身的審視,導致本應在投標準備過程中發(fā)現(xiàn)的一些項目法律風險沒有及時發(fā)現(xiàn),以致沒能提早采取風險防范措施或預案,使之后的投標甚至是中標后的合同履行程序十分被動。如項目本身不合法,投標后撤回或者中標后毀標,將使得投標保證金無法收回,簽訂合同的,項目面臨隨時終止的風險。這不僅會給投標人帶來損失,在投標人為國有企業(yè)時還可能使相關負責人承擔紀律責任甚至是刑事責任。因此,投標人在投標準備中應高度重視項目的全面審查,做好風險預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