冠磐編者認為,所謂的“皮包公司”是指沒有固定經營場所、沒有合同中明確要求必需的設備和技能的公司。類似這種公司是不符合我國《政府采購法》中第二十二條規(guī)定的供應商資格條件,應在資格審查時不予通過。
倘若該公司中標后以次充好,可以報告至相關財政部門,財政部門依據我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二條規(guī)定,對其處以采購金額5‰的罰款,并列入不良行為記錄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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