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過了長時間的準備工作,在制作好的標書交上去后,投標人又開始了緊張的等待,終于熬到評審結束,評標結果出來后,得知自己不是第一中標候選人,成都市某招標項目第二中標候選人突然不想參與這次活動了。于是,在該項目評標結果公示期間,他以書面的形式向有關單位表示想放棄中標資格。
那么,他還會收到該項目的中標結果通知嗎?
冠磐編者認為,依據我國《招標投標法》第四十五條“中標人確定后,招標人應當向中標人發(fā)出中標通知書,并同時將中標結果通知所有未中標的投標人”的規(guī)定,中標結果應當告知所有未中標的投標人。
本案中的第二中標候選人已經通過書面方式向相關單位表示放棄中標資格,也就是說他對該項目已不再關注,更不會關注自己是否中標。所以,冠磐編者認為,他的書面申請無論定性為放棄中標還是撤銷投標,影響都不大,而且,他應該不會收到該項目的中標結果或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