冠磐編者認為,若是外地供貨商或者經(jīng)常參加招投標活動的企業(yè)來說,上面提到的法人必須要到現(xiàn)場這一條規(guī)定并不公平,也并非是必要條件。但是之前我國相關法律法規(guī)并未對此有明確條款條例來約束,所以這些被要求必須到場的法人也非常無奈。不過在2018年10月實施的87號令中強調“投標人參加開標是其權利而非其義務”;以及第四十二條第三款提到的“投標人未參加開標的,視同認可開標結果”。由此可見,投標單位法人是否在開評標到場是投標人的權利,也就是說投標人有權參加也有權不參加。如果不參加的話就會被視為認可開標結果。之所以會有這樣的結果是因為開標評標現(xiàn)場都會有齊全的錄音錄像設備,可以保證活動全程的公平和公正性,再加上招投標活動本身就具有公開性,所以投標單位的法人開標評標時親自到場這個說法是不成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