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次參與公開招標全流程的朋友普遍都遇到過這樣一個問題:投標保證金到底應該在什么時候交?你可能找了百度,搜了谷歌,查了360,又問了招標機構,得到的答案都不一樣。成都專業(yè)代寫標書的知名企業(yè)冠磐提醒您:
首先,投標保證金上交的時間要符合政府部門采購的程序。投標保證金的作用說白了其實就是用來約束供應商(投標人)的,投標人不允許提前響應,而是要在投標(響應)文件中作出響應,否則按無效投標處理。
那么問題來了,倘若招標人(采購人)將保證金是否繳納作為限定條件呢?
在這里,成都冠磐提醒您,招標人設置這種限定條件屬于違法行為。
還有一種常見的情況就是招標人對投標人保證金進行占用,這一般發(fā)生在投標人提前繳納保證金的情況下。由于保證金一般不會在開標當日退還,會有一定的時間差(5個工作日左右),這樣就導致投標人的資金被占用。如果開標當日投標人沒有來投標,嚴重的甚至會被沒收保證金。一旦發(fā)生這種情況,本就理虧的投標人可能就默認了這種行為,助長了“提前收取保證金”的“習慣做法”,以至于長此以往,大家都覺得“提前交保證金”就是“合法”的。
那么該如何解決這一問題呢?
近日,廣東省的做法值得效仿。根據《政府采購法》第三十五條規(guī)定:“貨物和服務項目實行招標方式采購的,自招標文件開始發(fā)出之日起至投標人提交投標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二十日”。廣東省財政廳指出,投標保證金作為供應商投標的組成部分,與投標文件一同遞交。這樣不僅規(guī)范了招標投標活動中的良好環(huán)境,也保障了投標人的合法權利。